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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9-05 09:58:19 浏览次数:2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央组织部等7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 2025年)》,加大柔性引进人才力度,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以下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或者其他适宜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柔性引才重点任务:聚焦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三大产业类型、十大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民生事业需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园区,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柔性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省外人才。
第二章 引进标准
第四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当具各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满足我省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
(三)具各来琼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以及特别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六)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工作单位就来琼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 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各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者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或者其全职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四)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激励保障与服务管理
第七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奖项申报等方面,可以享受我省同类人员待遇;
(二)可以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第八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属于《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高层次人才范畴,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可以填写《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参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经认定后颁发《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作为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参与表彰奖励的重要凭证。证书有效期与持有人的柔性引才协议聘期相当。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九条 持《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才,除享受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待遇外,在购房、购车等方面可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属于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二)柔性引才协议聘期不少于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以享受我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条 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我省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柔性引才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估结果经公示并报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审批后,作为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根据柔性引进人才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人才的激励和待遇保障;
(二)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由柔性引进人才主持申报、以我省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名义(排名第一)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省级财政参照刚性调入人才同等待遇按我省有关规定落实省级配套资金;
(三)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由我省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主导建设并被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省级财政参照刚性调入人才同等待遇按我省有关规定落实省级配套资金;
(四)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与柔性引进人才共同开展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在申请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可以在单位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柔性引才工作经费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琼办发匚201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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