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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申请小客车指标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9-04-25 10:24:50  浏览次数:109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为高层次人才自用小客车提供便利,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琼公通匚⒛18〕4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经省级人才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或出具证明的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申请小客车指标按照分类施策、一人一车、新能源车优先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小客车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申请的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和其他指标。

       第五条引进的各类人才在琼落户后需申请小客车指标的,按照本地居民申请规定取得指标。

       第六条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可申请直接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可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小客车增量指标。

       第七条柔性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经认定,可申请直接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柔性引进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可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小客车增量指标。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我省小客车指标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之日起1年内按照《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小客车指标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小客车调控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受理。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申请其他指标的高层次人才,经各案后直接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申请增量指标的,经各案后通过海南省小客车调控统一网站申请排号取得小客车增量指标。各案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我省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

       (三)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居住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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