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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4-26 14:04:44 浏览次数:667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大师级人才引进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由我省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聘期5年以上,每年累计在琼工作6个月以上)或培养入选的大师级人才。
第三条 全职引进或培养入选时,给予大师级人才一次性人才补贴300万元,薪酬待遇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按照属地原则向大师级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8年免收租金。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可根据需要在琼购买1套住房。
第五条 大师级人才依申请可直接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用人单位按规定应优先提供公务用车便利,根据科研工作按需提供办公用房。因公出行用人单位可协调空港、车站、码头使用贵宾室、要客通道,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可参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因公出差可联系海南省驻外办事机构提供车辆保障。
第六条 大师级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按副省级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待遇。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每年按照1万元标准为其统一购买商业健康团体保险。优先推荐参加中央、省委组织的专家休假疗养活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各类公立专科医院)就医可享受服务医院VIP诊室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第七条 大师级人才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子女、(外)孙子女中小学、幼儿园入学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八条 大师级人才根据团队建设需要,每个申报周期可举荐1名高层次人才优先入选我省“南海系列”育才计划;可引荐1名高层次人才优先入选我省“千人专项”引才计划。
第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配套制定大师级人才相关保障服务办法,支持专设服务机构,安排专人管理大师级人才工作科研活动经费、协调学术活动、接待处理来电来函来访等,做好工作生活服务保障。
第十条 对涉及大师级人才的其他服务保障事宜以及上述条款无法解决的事宜,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研究,报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外籍院士等达到我省大师级人才层次的,全职在琼工作期间服务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人才补贴、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经费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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