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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首次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日期:2021-01-04 15:47:08  浏览次数:5661

       按照党中央部署,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据中国人大网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分为八章,共五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综合措施、附则。

       目前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构建高水平经济贸易规则。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四条 国家分步骤、分阶段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 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贸易、投资以及相关的金融、海关、海事、税务等方面的监管模式。国务院投资主管、财政、商务主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 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要,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服务标准,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

       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新趋势,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 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和物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由海关依法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应当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管控。

       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三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行邮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内地货物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中转再运往内地无需办理报关手续,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装卸,与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立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低干预、 高效能的海关监管,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可以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

对由境外启运,经海南自由贸易港换装、分拣集拼,再运往境外的中转货物,简化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口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不设存储期限,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存放地点。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贸易救济措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适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制度,优化破产程序。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 标准制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平待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 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 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逐步推进简化税制,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第二十八条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 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商品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各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照进口货物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

       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以及货物、物品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 产业企业,其在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制度,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绿色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禁止有害物质输入;提高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加强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

       环境保护目标未完成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负有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已调离、提拔、转任、退休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实体经济。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现代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 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

       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设立国际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安全有序便利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公民、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扩大数据领域开放,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建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审查制度;放宽空域管制和航路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引进、认定和使用机制。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优化出境入境检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向认可清单制度。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  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建立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评价标准以及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制度。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农垦土地资产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率先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逐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推动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应用,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鼓励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五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查缉走私和后续稽核查工作,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

       国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人员流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障金融、网络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本法规定的事项, 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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