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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5-26 12:58:51 浏览次数:84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凝聚力量共同研究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和瓶颈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协会直接领导,根据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人员设置及活动经费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由协会专业委员会会员中选举产生,报协会备案、任职,任期2年,可申请连任或向协会推荐主任、副主任人选。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备案并聘任;可从会员中选取合适人选担任专业委员会秘书以及根据专业分类情况设立专业组长,报协会备案。
第四条 协会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对接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其中的10%作为专业委员会服务活动经费;
专业委员会可向协会推荐服务对接单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其中的20%作为其专业委员会服务活动经费;
由专业委员会争取的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的50%作为其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根据协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开展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协会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研究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和瓶颈问题;
(五)调动会员积极性,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并及时提交相关论文及成果信息;
(六)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及其它任务。
第六条 主任及副主任职责:
(一)实行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当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具体工作;
(二)主任应当发现推荐会员积极分子,可以提名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秘书人选;
(三)主任应当积极开展各类学术研讨、社会调研(研究解决重大难题和瓶颈问题)、会员联谊等活动;
(四)副主任应当接受主任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协会全称,并在有关宣传或活动标志中将协会会徽置于显著位置。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之间,应建立通畅的信息通报制度。专业委员会要定期和不定期将自身业务开展及动态情况等,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汇报,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应提前一个月汇报协会秘书处。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议召开情况及成果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供活动报道的电子文件、照片等,以便协会在微信和网站中进行宣传。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秘书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作研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协会秘书处汇报。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考核内容: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二)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协会队伍;
(三)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学术交流活动;
(四)每年组织社会调研不少于2次,研究和解决社会发展问题;
(五)及时向协会报送重大活动情况;
(六)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七)配合协会做好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如不履行职责与考核内容的,将建议调整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考核达标的专业委员会,协会将根据其开展活动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对社会发展有重大革新,有重大成果,产生重大效益或有特殊贡献的,协会将上报给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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