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07 浏览次数:912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第四条第5、6款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才引进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第五条要求,为明确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

(一)不超过55周岁。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

(二)申请创新人才:拥有能够促进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设立的教育机构,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

(三)申请创业人才:在本省领办、创办教育机构(在本省登记),并为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缴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领办机构指申请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其他出资人合资创办教育机构;创办机构指申请人个人独资创办教育机构。

(四)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教育机构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为营利性法人机构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所领办创办的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的,不得在全国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撤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育机构指的是:

(一)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在我省正式登记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在线教育服务、学生研学旅行服务、出国留学服务、教育评估评价等教育及教育服务机构。

鉴于教育行业的实际,本实施细则所称“机构”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本条第(一)(二)款业务的非营利性法人。不包括生产教育相关用品、为学校和师生提供生活后勤安保等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创新创业人才确认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办法为准。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三)技术入股机构、领办创办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章程原件和复印件1份(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退还原件)。

确认过程要补充的其他材料根据需要提供。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受理人核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或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向申请人予以说明。

第六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内容和初审要求如下: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zxgk.court.gov.cn/)中查询申请人本人及所领办创办的机构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对营利性法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查询,机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准确,是否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对非营利性法人,在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中查询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准确,“登记状态”是否为“正常”。

申请创业人才的,还需查询申请人是否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三)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初审

1.申请创新人才的技术入股估值和股本占比初审:对营利性法人,审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的技术入股估值和股本占比与章程中载明的是否一致,数据不一致的首先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的为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未公示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准。对非营利性法人,以章程中载明的为准。

2.申请创业人才的实缴出资额初审:对营利性法人,审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的实缴出资额和章程中载明的是否一致,数据不一致的首先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的为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未公示的以章程为准。对非营利性法人,申请人实缴出资额以章程中载明的为准。

以章程为准的,申请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技术入股或实缴出资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四)申请人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的机构从事教育及教育服务业务,依照法律规定是否证照齐全。

(五)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的,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特殊情况需延长初审时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初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审不通过:

1.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提供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2.申请人本人、技术入股或所领办创办的机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技术入股或所领办创办的机构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或在全国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的“登记状态”中不是“正常”的。初审中本款情形的,初审人员要打印查询查询页面,标明查询时间,与申请表一并保存。

3.申请人技术入股或所领办创办机构所从事教育及教育服务,依法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

初审不通过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以上(一)至(三)项中国家查询系统网站或查询窗口发生变化的,以国家公布的新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一)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内容和要求与初审一致。

(二)省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市县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确认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确认意见书。确认意见书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审核不通过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在申请表中做“审核不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后退还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审核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告知。

第九条 申请人领办创办机构是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或登记的,也由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按公开公平原则,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和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经办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增加审核条件,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按省及市县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省里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