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博士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协会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会名与会徽
(一)本协会名称:海南省博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PhD Association,缩写为HDA。
(二)协会会徽:会徽中央是黑色博士帽,以蓝色海南省地图(包括海南岛和中南西沙群岛)为背景,下方为海南省博士协会英文缩写“HDA”,周围以蓝色圆环环绕,代表了海南省广袤的领海区,上方文字为海南省博士协会中文名称,下方为海南省博士协会英文名称;海南地图和博士帽象征着海南各界博士团结一致,立足海南,共同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蓝色圆环象征着全省博士携手同心造福海南百姓。
第三条 协会是由全省主要科教单位(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医学院、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原琼州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发起、各界博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作为政府、企事业单位联系海南博士的桥梁和纽带,将为博士了解省情、施展才能、服务社会提供广阔的渠道和舞台,并致力于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协会的宗旨是:“汇聚博士群贤,弘扬科学精神,服务海南建设,促进事业发展。”目的是:促进博士人才之间的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促进不同专业人才之间的相互合作协作,有利于事业发展;联合博士人才普及科学知识;协调专业人士优势互补,共同咨询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和回报社会。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地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类论坛、研讨、讲座、科普、联谊等活动,促进会员间及会员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
(二)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提供科技咨询与服务;
(三)联合申报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
(四)出版刊物、建立网络交流平台;
(五)完成政府业务指导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持有国家认可的博士学历学位且在海南工作和学习的在职或在读博士并赞成本章程者,均可加入协会;
(四)协会秘书处因开展工作需要部分可不要求博士学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
(三)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四)登记并颁发会员证或者颁发会员单位牌匾;
(五)个人会员入会免交会费,每年须向协会提交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作为入会标准。
第十一条 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交流活动;
(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以及技术等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交申请。会员若一年内不参与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四)表决通过协会决议和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社团工作,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三)协会领导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总顾问、名誉会长、顾问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发起单位为推荐会长、副会长的法定单位,依次推荐主要领导担任会长、副会长人选;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组织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常设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会长、副会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工作机制:
(一)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二)协会设立顾问委员会,设总顾问一名,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若干名;
(三)协会(发起单位)设立席位制会长一名,设副会长五名,任期五年;
(四)协会设兼职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心于协会公益事业者可连任;
(五)协会设立哲学专业委员会、文学专业委员会、历史学专业委员会、艺术学专业委员会、经济学专业委员会、管理学专业委员会、法学专业委员会、教育学专业委员会、理学专业委员会、工学专业委员会、农学专业委员会、医学专业委员会、军事学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分别设联系领导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顾问、委员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任期两年,可连任;
(六)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为协会常驻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